吉隆坡,8月4日——槟城高等法院驳回了一名穆斯林皈依者的法律诉讼,她在2013年与一名穆斯林男子离婚后,寻求官方承认她重返基督教。
高等法院法官Quay Chew Soon于6月26日驳回了该女子的司法审查许可申请,并于7月17日写下判决书,直到最近才公布。
这名妇女向民事高等法院申请了六项命令,包括宣布她是信奉基督教的人,国家伊斯兰法律不适用于她,以及禁止被告对她行使国家伊斯兰法律赋予他们的任何权力的禁令。
这名妇女还希望民事高等法院撤销伊斯兰教法高等法院和伊斯兰教法上诉法院的裁决——这两项裁决拒绝了她放弃伊斯兰教的请求,或者宣布这两项伊斯兰教法法院的裁决因与联邦宪法不符而无效。
她还希望在她向国家登记部(NRD)提交适当的表格时,更改她在马来西亚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宗教地位,以便使她正在寻求的其他法院声明和命令生效。
对于那些通过司法审查申请提起诉讼的人,他们必须首先获得法院的许可才能进行诉讼。
槟城高等法院拒绝许可并不意味着它拒绝了她的法院命令申请,而是意味着它决定不审理该妇女寻求六项法院命令的诉讼。
根据高等法院最近公布的判决细节,这名57岁的女子出生在基督徒家庭,婴儿时受洗,从小就是一名基督徒。据说她在十几岁的时候就坚定了自己的基督教信仰。
《马来邮报》没有透露这名女子的姓名,以保护她的隐私。
这名女子说,她于1995年3月30日在槟城伊斯兰宗教事务局(JHEAIPP)宣誓成为穆斯林,因为这是使她能够嫁给一名穆斯林男子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出于对伊斯兰教的信仰。她改信伊斯兰教后取了一个穆斯林名字。
该妇女于1995年7月初登记结婚。她和这个穆斯林男人生了三个孩子,他们被当作穆斯林抚养长大,信奉伊斯兰教。
2013年1月,两人经双方同意离婚。
2014年,这名女子签署了一份法定声明,声明她一直信奉基督教,并希望继续作为基督徒生活。
2016年3月22日,她向雪兰莪伊斯兰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宣布放弃伊斯兰教。
在她可以继续申请放弃伊斯兰教之前,雪兰莪伊斯兰宗教委员会(Mais)向伊斯兰教法高等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这导致她被要求首先接受为期一年的12次咨询会议。
在伊斯兰教法高等法院,这名妇女、她所在教会的一名主教和一名Mais官员在她试图放弃伊斯兰教的诉讼中作证。
2020年7月23日,伊斯兰教法高等法院驳回了该女子放弃伊斯兰教的申请,而是命令她参加为期60天的进一步咨询会议。
她提出了上诉,但在今年1月18日被雪兰莪伊斯兰教上诉法院驳回。
4月17日,该女子向民事法院提交了一份司法复审申请,反对伊斯兰当局,即Mais,雪兰莪伊斯兰教法上诉法院,雪兰莪州政府,JHEAIPP,槟城州政府,NRD和马来西亚政府。
该女子由律师K. Shanmuga和Allyna Ng代表出庭,而高级联邦律师Ahmad Hanir Hambaly @ Arwi和联邦律师Imtiyaz Wizni Aufa Othman代表总检察长出庭。
高等法院怎么说的
对于司法审查案件,司法审查许可的申请必须送达总检察长,由总检察长以总检察长的身份(而不是代表政府)决定是否在许可阶段出庭。
总检察长反对这名妇女申请司法审查的许可,理由是伊斯兰教法法院的判决——认为她仍然是穆斯林——根据联邦宪法第121(1A)条,不能在民事法院接受司法审查。
第121(1A)条规定,民事法院“对伊斯兰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无管辖权”。
在高等法院的判决中,法官回顾了与第121条(1A)有关的多个过去的法院判决,然后同意民事法院不能审查这名妇女的案件。
法官说:“我同意总检察长的意见,即高等民事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就伊斯兰法院就其专属管辖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的裁决进行司法覆核,例如在本案中,即放弃伊斯兰教的事项。”
除其他事项外,法官认为,根据雪兰莪州法律——《2003年雪兰莪州伊斯兰宗教管理法令》,雪兰莪州伊斯兰教高等法院和雪兰莪州伊斯兰教上诉法院被明确赋予审理和决定改信伊斯兰教事宜的权力。
法官再次援引第121(1A)条,表示民事法院不能对这两项伊斯兰教法法院的判决进行司法审查。
“伊斯兰法庭将审查每宗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真正从伊斯兰法律的角度背离了伊斯兰信仰。
“当申请人不能充分证明这一点时,伊斯兰法庭会拒绝申请。另一方面,如果申请人能充分证明这一点,伊斯兰法庭将允许他们提出放弃伊斯兰教的申请。无论如何,这两项裁决都是由伊斯兰法院行使其专属管辖权作出的。”
该女子引用了几项联邦法院的判决,辩称第121(1A)条在涉及法律解释、州法律的合宪性或宪法解释时,并没有剥夺或取消民事法院的管辖权。
但槟城高等法院表示,其他过去的法院判决已经回答了宪法问题,即“自称伊斯兰教的人”一词应该如何解释,以及伊斯兰教法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并表示没有这样的宪法问题可以证明民事法院干涉伊斯兰教法法院对这名妇女案件的裁决是正当的。
这名妇女辩称,雪兰莪伊斯兰教法上诉法院的决定是由该法院、Mais和雪兰莪州政府共同做出的,这意味着伊斯兰教法法院的决定可以受到司法审查,因为它是由这些公共当局做出的。
但槟城高等法院不同意,认为雪兰莪伊斯兰上诉法院的决定是该法院的决定,维持了伊斯兰高等法院的决定,并裁定不能认为这也是Mais和雪兰莪州政府做出的决定。
法官再次强调,伊斯兰法法院在其专属管辖权内作出的决定不应受到民事法院的干涉。
最终,法官表示,不应在这名妇女的案件中给予司法审查的许可,因为这相当于违反了第121(1A)条。
据了解,该女子正在上诉法院对槟城高等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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